自焚未遂袖手觀滅火 重判3年8月
2015/06/24 08: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想死,也不能拉別人來陪葬!台中市蔡姓男子去年於台中市一家人力公司的宿舍內縱火自焚,卻因耐不住疼痛而逃離,還在宿舍外袖手旁觀鄰居滅火,台中高分院認為,蔡男想輕生,也不能危害別人,且蔡男宣稱有幻覺等症狀,實情卻是吸毒與酗酒導致的後遺症,這種行為很難獲得同情憐憫,依公共危險罪重判3年8月。
判決書指出,已離婚的蔡男,去年11月到中市一家人力公司應徵工作,錄取後入住公司3樓宿舍,卻因心情差想自殺,先持菜刀朝自己雙手與脖頸部位連割數刀自殘,又引燃4公斤裝瓦斯筒,但瓦斯不多,火勢不大,僅腹部灼傷的蔡男忍不住疼痛,跑到宿舍外躲避,見鄰居滅火後,他才騎機車離去。
蔡男辯稱他在案發前情緒低落、食慾不佳,有失眠與幻覺症狀,想一死了之而自焚未遂,一般人都會同情與憐憫他,希望法官輕判。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蔡男觸犯的公共危險罪(放火或失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是7年以上重罪,幸好火勢沒有蔓延,屬於未遂。
高分院認為,鄰居滅火時,蔡男竟袖手旁觀,無任何撲滅火勢的動作,萬一鄰居沒有滅火,蔡男恐危害住在公司2至5樓員工的生命,縱使縱火動機是自殺,也很難獲得社會一般民眾的諒解與同情憫恕,據此判處徒刑3年8月,可以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