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污染規範與罰則
2015/04/02 08:00
根據噪音管制相關條例,廟宇等場所除非祭祀、宗教活動,否則晚上10點至早上6點不得施放煙火、鞭炮;而醫院、護理機構周邊30公尺內全時段禁放,避免打擾病人安寧。
公立演藝廳、圖書館、博物館早上6點至晚上10點不得施放爆竹;其餘時間,依據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條例,除非特定節慶,並提前5天向宜蘭縣消防局申請,否則也禁止施放。
如果是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工廠或擴音設施所產生的噪音污染源,經檢測採樣,聲音污染持續2分鐘以上,超過82分貝,得開罰3千元至18萬元,但鞭炮不在此規範內。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環保局,記者朱則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