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資法? 法界:視個案而定
2014/11/06 08:00
〔記者王揚宇/宜蘭報導〕候選人寄送選舉聘書到住家或公務機關,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界人士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來說,主觀上沒有刑事犯意,但就資料來源合法性、受聘人名譽是否受損等民事責任,得由雙方舉證,視個案狀況而定。
個資法定義的個人資料包括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項目,對於候選人未經他人同意就聘為選舉委員,可分為資料蒐集與利用兩種狀況探討。
法界人士表示,若候選人將聘書寄到縣政府、鄉鎮市公所等公務機關給受聘者,因地址是公開資訊,沒有個資蒐集問題,但受聘者認為名譽受損,可以舉證提告;聘書若寄到自宅,可推論個資已被掌握,當事人提告時,候選人恐怕得就個資取得管道是否合法加以舉證。
至於是否涉嫌偽造文書,除了要觀察聘書紀載內容,還要審酌製作者主觀有何意圖,由檢察官、法官認定是否違法?
另,公務員收到聘書該如何處理?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代理總幹事游宏隆認為,基於行政中立原則,建議用雙掛號或用存證信函方式寄回,至於有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就得視個案狀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