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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檔案】山坡地超限利用

    2014/09/11 08:00

    一般山坡地係指土地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或是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五%以上者,按坡度分級,坡度超過四十%至五十五%為五級坡,屬宜林地;坡度超過五十五%為六級坡,屬加強保育地。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廿六條,山坡地「超限利用」指經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根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廿五條與《水土保持法》第廿二條,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須限期改正,若屆期不改正,可依法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工、沒入設施及使用機具。若違規情形造成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整理:記者陳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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