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省錢囉》花蓮停車 將改半小時收費
2011/10/10 06:00
〔記者游太郎/花蓮報導〕臨時停車不到十分鐘,竟收一小時的停車費,引起民眾不滿,花蓮縣將改採以三十分鐘為計價單位,近期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後即公告實施。
花蓮縣議會今年不斷接獲民眾陳情指稱,花蓮市區的停車費每小時為二十元,對臨時或暫時停車的民眾相當不公平,有人為了買一瓶礦泉水或名產,雖然僅停了不到十分鐘,甚至還有人才停了二分鐘,卻須繳付每小時二十元的停車費,不但不合理,對花蓮地區的觀光發展也有影響,因此要求縣政改善。
縣府表示,獲悉議會要求改善的要求後,決定從善如流,將修正「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將原以「每小時」為收費基準,修正為「每三十分鐘」為計價單位,修正後的停車收費費率基準為,大型車每三十分鐘二十元、小型車每三十分鐘十元,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算。
至於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自小客車,停放身心障礙專用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者,前一小時免收費。
停車逾三日的車輛,停車管理單位將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逾期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其他場所,移置費及保管費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縣府並提醒駕駛人,停車應依照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的指引停放整齊,否則將以違規停車論處,且不得使用遮陽及防雨布套覆蓋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