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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附醫兒童醫療大樓去年火警/電池老化未更換 維修工程師起訴

圖為去年3月15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醫療大樓發生火災,醫護人員疏散病患到戶外,消防隊到場排煙並滅火畫面。(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圖為去年3月15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醫療大樓發生火災,醫護人員疏散病患到戶外,消防隊到場排煙並滅火畫面。(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2010/03/03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去年3月15日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醫療大樓起火,引起極大慌亂,疏散病患193人,所幸無人傷亡,調查結果是3樓心導管控制室之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電池老化,沒有適時更換,檢方昨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奇異亞洲醫療公司的工程師洪勝飛。

逾3年安全期限

起訴書指出,根據消防局的火災鑑定書指出,合理懷疑是3樓心導管控制室的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起火,研判不排除是蓄電池老化,造成不明連續大量電流導致蓄電池引燃起火;就經驗而言,目前市售蓄電池壽命約2、3年,本案承包商作業手冊載明建議3年更換,但其中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建置已屆3年,內部電池未曾更換。

檢方指出,上述機具儀器是向奇異亞洲醫療設備公司採購,並由該公司負責保養及維護,同年元月,被告洪勝飛負責保養機具,卻沒有適時給予更換,與本件火災發生有因果關係,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洪勝飛辯稱,該機具94年9月安裝,他是97年9月才負責到場維修,最後一次是98年元月,他有檢查系統,而電池是否需要更換,電腦並無法診斷而是需經驗判斷,該機具還在保固期,且更換電池並不需要中國附醫的同意。

據奇異公司某工程師作證指出,該機具每3個月進行保養一次,工作手冊是建議3年更換電池,但專責人員必須憑電腦檢測電池之老化程度及經驗,考慮現場環境適時更換,依時程推算案發時有更換電池的權利與義務是洪某。

檢方認為被告應注意未注意,觸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公共危險罪中失火燒毀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將洪勝飛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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