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工會被開除 二審裁公司給薪
2009/08/19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原在聯倉交通公司台南站擔任大車司機的劉姓男子,因結合同事籌組工會被公司調職、最後遭開除,劉打勞資訴訟並要求公司繼續付薪水,台南高分院裁定聯倉在勞資僱用訴訟確定前,須按月付2萬元給劉,同時不能禁止劉執行工會職務,但該案還可提出抗告。
劉表示,92年11月他受僱於聯倉擔任台南站大車司機,為保障全體同仁權益,於96年5月結合54位同事向政府申請發起聯倉交通產業工會,經政府審准籌組。隔天聯倉知悉、簽人事令將他調為小車司機,意圖打壓,並以停止籌組工會做為不調職的交換條件,為了合法權益,他續組工會也不同意調職,但96年6月,台南站副理堅持要他開小車並減少班次。
他深感權益受損向南縣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6月11日,聯倉以他拒開小車將他開除。劉認為,公司調職違反調動5原則,開除他也違反勞基法、工會法等法律,應該無效,在勞資僱用爭議訴訟判決確定前,公司應按月付他薪水同時不得拒絕他執行工會職務。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酌,劉上有父母須奉養、下有2名年幼子女須撫養,其妻也被聯倉開除,若他再被聯倉解僱、頓失收入,全家生活有陷入困境之虞,因此裁定聯倉須以底薪標準按月付2萬元給劉,直到雙方僱用爭議訴訟判決確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