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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在前夫名下 離婚婦經濟困窘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獲114萬

    2009/04/13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王姓婦人結婚30幾年,2006年與先生離婚後,回頭向前夫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法官判決前夫葉某還有一棟房產現值約228萬元,判決一半要給王婦,約114萬元。

    判決書指出,王姓婦人在1977年嫁給中市南屯區葉姓男子,王婦在2006年訴請離婚獲准,最後幾年葉某未負起為人夫責任,也不知去向,王婦現在面臨經濟困境,負債累累,孩子註冊繳不出錢,還向兄弟借貸,兩人現住的房子又登記在葉某名下,無法進行處分,王婦向法院聲請分配剩餘財產,希望把房子變現,來應付生活所需。

    據王婦所提財產資料及法官調查結果,王婦現有資產約16萬元,但車貸及民間借貸計39萬餘元;至於葉某名下在中市向上路三段有一棟房產(婚後購買),及現值經稅務機關核定約227萬元,加上葉某存款約1萬元,查無任何負債,其婚後累積財產為228萬元。由於葉某並沒有出庭爭執,據所查出資料,雙方也未曾就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約定,所以依法定財產制,王婦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權,葉某剩餘財產228萬元除以2,還要給王婦1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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