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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簽賭認定 檢擬提非常上訴

    2009/01/09 06:00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網路簽賭是否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法官有不同見解,影響檢警查獲網路簽賭網站時,是否應追究無遠弗屆、廣大簽賭人士的刑責,且實務執行也有困難度;檢察官王輝興認為網路簽賭不屬公共場所而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他擬提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統一認定。

    是否算公開 院檢不同調

    嘉義市警方查獲楊姓男子(34歲)在文化路住處,由黃浚瑋(所涉賭博罪嫌,另案判決)等人提供簽賭網站的帳號、密碼及額度,供楊簽賭職棒及足球賭博,也有賭客打電話向楊下注後,楊再進入簽賭網押注,每注1萬元、楊抽取25元或50元牟利。

    楊自白坦承犯行,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楊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及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者聚眾賭博者」,法官以後者較重之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起訴的檢察官王輝興認為,賭博網站經營者應有開放不特定多數人申設帳號簽賭,同時與不特定多數人對賭,但被告以網路下注,不是其他網路使用者所能知悉,難以認定在公開場所賭博,原審適用的法律有誤,因此提起上訴。

    合議庭經查認為,目前賭博網站雖設有帳號、密碼,但申請帳號密碼並無限制,以該帳號、密碼進入者,並不一定就是當初申請的人,因此不能認定是特定人士才可以進入,且網路賭博因其公開的特性,才對社會法益、風俗有相當侵害,因此認為原判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警是否追究 影響廣大

    對此,王輝興說,網路簽賭是否算在公開場所賭博,法官有不同見解,對本案而言,提起上訴與否,不會影響被告的判決,只是法律見解問題。但對檢警而言,關係到是否追究賭客的法律層面,如認定是公開場所,則參與的賭博者即觸法必須追究,反之,則賭客不構成犯罪,影響層面廣泛,因此他將提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統一認定,供地方法院參酌。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指出,賭博案是二審定讞,很少提出非常上訴,因此最高法院很少審理類似案件,尚未有刑事庭會議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因此一、二審法官個人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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