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法》打球者才應負賠償責任
2009/01/06 06:00
〔記者許國楨、楊政郡/台中報導〕針對女騎士被飛出球場的籃球砸中意外,球場認養人李仲澤無奈地說,以往也曾有籃板掉落砸傷小朋友情事,都是他出錢賠償醫藥費了事,建議市府以七期重劃基金將球場加蓋防範;法界人士則認為,上述案例因有外力(打球之人)介入,阻斷違法,因此聲請國賠的成功率非常低。
熱愛運動的李仲澤,鑑於台中市欠缺夜間籃球場,3年前向任職公司反映、獲得首肯,經與市府、南屯公所協商後,同意由該公司認養該座籃球場,負責球場管理及相關維修事宜,該公司並斥資30多萬元,在球場周遭增設4盞水銀燈。
李某說,原本希望讓民眾在夜間享受打籃球的樂趣,未料認養後才發現小朋友打球時「手腳並用」,連足球的頭錘都用上,球不是滾出鐵門、就是飛出球場落到向上路。
由於行經該路段的人車不少,一旦球飛到場外,不是聽到緊急煞車聲就是直接擊中車身,險象環生,但籃球擊中機車騎士還是頭一遭。為此,李某建議市府自七期重劃基金撥付經費,在球場加蓋成為風雨球場,防止類似意外再發生。
法界人士則認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案例從兩方面來看,第一、打球的人才是直接造成女子受傷的直接原因,應該找到打球的人負賠償責任。第二、公有設施是否設置或管理不當?如果有就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籃球場四周設有圍籬,法規規定應設置圍籬,但未規定籃球場圍籬設置高度,或全罩式圍籬,除非明顯太低、不當,否則很難成立公務員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