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請求損害賠償時效
2007/07/02 06:00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台南高分院民事庭解釋,所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並非以請求權人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738號判例意旨)。
依此法律與判例,李某欲對涉殺害兒子阿益的陳姓男子提出民事求償訴訟,應於2年內為之。(記者王俊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