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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食安自治條例通過 禁賣日核災區生產食品

    桃園市議會通過食安條例、列出日本五縣「核災區生產食品」不准銷售。(記者謝武雄攝)

    桃園市議會通過食安條例、列出日本五縣「核災區生產食品」不准銷售。(記者謝武雄攝)

    2019/06/13 05:30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議會昨天修正通過「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在市議員舒翠玲要求下,直接點名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縣的「核災區生產食品」不得販賣,若該自治條例順利施行,未來即使日本「核災區生產食品」在台灣解禁,也因為自治條例的原故不得在桃園市販售,形成「一國兩制」情形。

    鄭文燦:恐難與中央政策配合

    席間市長鄭文燦也解釋,目前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告日本核災區五縣生產食品不得進口,公告是行政程序,如果列入自治條例將會變得沒有彈性,無法與中央政策配合,建議取消「核災區生產食品」不得販賣規定;市府衛生局也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管理部分相當嚴謹,桃園市是參考母法訂定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增列第十條之二為「本市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前項之地區指日本之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縣」,另增列第十條之一也明訂「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

    訂有罰則 將送衛生福利部審議

    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為罰則,其中食品來源通報不實、販賣含瘦肉精豬肉食品、日本「核災區生產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業者未按作業流程、特定餐飲業者未依規定藏留樣品四十八小時者,得處三到十萬元不等罰金,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停業一定期間;衛生管理人員未按時參加講習,可罰一到五萬元不等罰款,相關證明文件未放置營業、作業場所,可罰一至三萬元罰款。

    市府法務局長周春櫻表示,因為自治條例有罰則,未來會送衛生福利部審議,由於點名福島五縣市生產食品不得輸入,與現行法令有衝突,未來還是要看中央意見,若通過後依第廿條明定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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