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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雖過回推1小時前酒駕 二審逆轉

法定公共危險罪的酒測值門檻應達○.二五毫克以上。情境照,照片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法定公共危險罪的酒測值門檻應達○.二五毫克以上。情境照,照片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2018/04/02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姓貨車司機因車禍被測出○.二一毫克酒測值,檢方回溯推算陳男一個多小前酒駕上路時的酒測值超過○.二九毫克,一審法官認同檢方見解,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三個月徒刑,黃男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回溯推算入罪有瑕疪,改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陳男去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七分,駕駛大貨在潮州鎮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警方到場後於九時四十四分對陳男測出酒測值為○.二一毫克,雖未超過公共危險罪○.二五毫克門檻,但陳男卻說他早上八時三十分開貨車上路,結果被送辦。

檢方依刑事警察局提出的人體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每小時平均值○.○八毫克,推算陳男一個多小時前駕車上路時的酒精濃度至少達每公升○.二九毫克,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同檢方回溯推算陳男酒測值超標見解,判處三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陳男不服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陳男雖自白飲酒後駕車時間,然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陳男當下酒測值未超過法定的○.二五毫克,檢方應以其他證據證明陳男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以回推酒測值入罪,難以說服合議形成對陳男有罪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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