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管理條例罰則 7月將上路
「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罰則最快今年七月上路,圖為永康商圈。(記者黃建豪攝)
須申請合法招牌 3年緩衝時間
〔記者黃建豪、張凱翔/台北報導〕店家注意!台北市政府為重塑「中華民國美學」,制定的「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罰則最快今年七月上路,若擅自設置大型廣告,最重可罰廿萬元,還得申請為「合法招牌」,店家出現反彈聲浪,西門徒步區發展促進會理事長劉家鑫認為,現有招牌其實「看似雜亂無章,但亂中有序」,若過度要求,恐使特色被抹煞。
對此,建築管理處說,罰則不溯及既有廣告物,只罰規定上路後新設置的廣告物,並有三年緩衝時間,讓各店家替廣告物補辦合法手續。
商業處統計至今年五月底,台北市商業登記約有五萬六千家,以平均每家約二至三面廣告物計算,不算大樓外牆與高樓掛的部分,店家的廣告物數量恐達十五萬面以上,光是要求店家都得替廣告物申請許可證,就是大工程。
擅自設大型廣告 最重罰20萬元
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小型廣告物包括正面式縱長在二公尺以下、側懸式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設於騎樓簷下,面積在一.二平方公尺以下且縱長在一公尺以下者,其餘皆屬大型廣告物。建管處表示,既有廣告物須於三年內補辦手續,小型廣告物收取六百元規費,大型則以每平方公尺五十元計算。
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也明訂廣告物設置情節輕重與罰鍰金,大型招牌廣告或豎立廣告,若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在不得設置廣告物場所設置,將按次裁罰四萬元至廿萬元,不改善者可強拆。高度三公尺以下張貼廣告,罰鍰從一二○○元起跳、最高六千元,按次裁罰。
建管處正工程司洪德豪表示,罰則上路後,原則上會優先處理被檢舉的個案,例如帆布、大樓外牆、鷹架等,或是有阻礙到緊急出入口的廣告物。
商家憂過度要求 特色被抹煞
劉家鑫則認為,嚴令管制廣告物沒有必要,以西門町商圈為例,廣告各自林立具親切感,不需特別裝潢就很吸睛,就像曾有位來台的德國學者讚嘆台灣廣告物很有特色,反而德國太過整齊一致不見得好看,太整齊漂亮反而讓人有隔閡感。
永康東門商圈發展協會理事長劉鴻翔也說,政府要管不是不行,但規定一定要清楚、公平,不要特別針對某區,另外,不要要求店家做一致性的招牌,否則會失去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