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打傷員工 老闆要連帶賠償
2016/12/07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與李姓男子是同事,2012年間在工廠起糾紛,李男暴怒揮鐵管打中黃男的臉,造成視力受損等後果,李男不願賠償,黃男遂控告李男與老闆,聲明連帶賠償500餘萬元,老闆則辯稱,員工在工廠鬥毆打架,老闆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太不合常理,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是「空言抗辯」,判決老闆與李男應連帶賠償55萬餘元。
彰化地院一審時,李男稱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賠償,老闆則稱,李男打傷黃男,是李男個人情緒控制不當,不是執行公司或老闆的職務與命令,另公司與老闆也無從「預見或事先防範」上述衝突,員工在工廠內打架,老闆得負責,太不合常理。
彰化地院卻認為,老闆自認不需連帶賠償,卻又沒有舉證以實其說,為了保護經濟上弱者,老闆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李男與老闆應賠償40萬餘元。
黃男認為金額太低而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老闆與李男還要再賠償14萬餘元,總計賠償5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