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亮點小檔案
2016/10/26 06:00
文化局指出,台中市藝術亮點源起於鼓勵民間參與藝文推廣,將藝術與在地產業結合,更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發表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更藉此提升參與店家人文氣息,帶動參觀人潮、商機。
文化局指出,有心推廣藝文活動的業者不限形式均可提出申請,入選藝術亮點後,每年須策劃4場以上藝文展演、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若每年均推廣活動,可持續藝術亮點。
文化局指出,但若未能達成每年至少4場活動的目標,文化局會給予一年觀察及輔導期,若仍未能達到目標,或有違反安全規定等,該局得撤銷藝術亮點資格;經撤銷藝術亮點的業者,5年內不得再提出設置申請。
目前藝術亮點類別含括醫療院所、銀行、餐飲食宿、商店百貨等類。
(資料來源:文化局/記者蘇孟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