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小費未交出 挨告判無罪
2016/10/14 06:00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張姓男子在某家羊肉爐店擔任服務生,因收取小費二百元占為己有,店家認為違反店規報警處裡。全案昨經宜蘭地方法院審結,法官認為即使被告與店家有約定,小費歸店家所有,但無法斷定,客人是否要將小費給店家,加上違約屬民事問題,所以判被告無罪。
判決書指出,廿七歲張男是外場服務生,負責上菜及收款結帳,去年十月,一名客人給了二百元小費,張未告訴店家占為己有,店主認為張違反「店員需將收取之小費全數交於店家」的規定,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後,報警處裡。
張男稱,沒有業務侵占行為,也沒有約定小費要全數交給店家,當日收取二百元小費,是因為客人認為他服務態度良好才贈與,並非店家所有的財物。
法官認為,店家與被告就算有「店員需將收取之小費全數交於店家」的約定,但被告未依約交出,屬於民事違背履行契約的問題,再者客人也並未言語明示,要將小費給店家,而是直接將二百元給張男,應屬個人所有,不構成業務侵占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