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白線佔車道被開單 判免罰
田姓民眾車停崇朝一路白線區,被警方以妨礙人車通行為由開單,法官認為取締過當,判免罰。照片中人車與本新聞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田姓民眾將汽車停在路邊白線區,因佔據部份車道,被警方以妨礙人車通行為由開罰九百元,田姓車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該汽車雖佔據車道,但還不致於妨礙人車通行,警方有不當擴張交通法規取締範圍疑慮,判田姓車主免罰,可上訴。
田男去年七月間將車子停在屏東市崇朝一路邊,結果吃上九百元的違規停車罰單,他無法接受,認為地上劃的是白線,並非黃線或紅線,於是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警方表示,該車已經佔據車道,被民眾檢舉影響交通,員警到場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開罰,並無不當。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該車雖佔據部份車道,但還有三點一公尺路寬可通行,難以認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