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獵是原權非原罪 原民團體遞狀拚釋憲
曾因狩獵被判刑的潘志強在現場展示狩獵前的儀式。(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吳欣恬、陳賢義/綜合報導〕布農族人王光祿及卑南族人潘志強,分別於去年、前年因狩獵而遭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原民團體多次砲轟該法侵害原住民固有狩獵文化,也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及《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權益矛盾,昨正式透過法扶律師團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潘志強:盼尊重狩獵文化
王光祿三年前為了供九十四歲老母吃新鮮獸肉,提槍上山獵捕山羌、山羊各一隻,遭最高法院依違反《野動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三年半確定,但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此案恐涉及對原住民族特有文化的歧視,去年十二月間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獲暫緩執行。
潘志強、王光祿等人,昨在律師團陪同下,向司法院遞交長達八十頁的釋憲聲請書,司法院由書記處編纂林吉輝出面收受。
潘志強昨語帶哽咽表示,森林是大自然給予原住民最好的禮物,希望外界在維護漢人文化之餘,「也能尊重我們延續狩獵文化的使命!」
王光祿:讓族人正當打獵
王光祿則無奈地說,狩獵是原住民生活的一部分,就連日本統治時期也未曾受到影響,不懂為何現在「獵人都變成壞人」,期待透過聲請釋憲,族人能夠堂堂正正地打獵,別再被污名化了。
林吉輝強調,大法官會在充分考量人民權益後依法處理,但他建議原民團體除提起釋憲外,也可以朝推動國會修法的方向努力。
法扶律師文志榮昨指出,《野動法》第廿一條之一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法官認定當事人狩獵是「自用」而非「文化祭儀」予以判刑,這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中「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有所矛盾。
原民會副主委陳張培倫對釋憲樂觀其成,期待藉由釋憲,協調出符合原住民生活習慣也不影響生態保育的作法,建議可採取國外對狩獵總量管制的作法,不須事先申請許可數量,事後回報,供主管機關掌握野生動物族群數量的變化,如有失衡再暫時禁止。
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說,過去也曾提出狩獵後核備數量作法,卻被原住民團體認為獵物是祖先給予的,不被接受。
司法院書記處編纂林吉輝(右)從律師文志榮(左)手中接過釋憲聲請書。(記者黃欣柏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