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被勒令停業抗罰勝訴 交部要上訴
〔記者楊國文、黃立翔、甘芝萁/台北報導〕交通部認定新興叫車服務UBER違反公路法規定,公路總局陸續對建置UBER APP應用程式的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開出兩百廿張罰單,對司機開罰兩百卅二件,罰金近四千萬元,並勒令宇博停業;宇博不服抗罰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交通部敗訴,撤銷勒令停業、開罰等處分。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得知結果都很意外,將提上訴。
宇博以網路招募司機,透過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再由宇博拆帳分配金額。台北市區監理所認定宇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明顯違法,因此勒令停業。
宇博主張,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管理顧問業、資訊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和「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的業務」等六項業務範圍,公路總局勒令所有業務都停業,並不合理。此外,罰單只記載時間,地點僅簡單記載城市名稱,沒有詳細地點,罰單不合規定,應屬無效。
公路總局反駁,UBER上述營業項目,全都是為了支援使用APP應用程式叫車,自然都包括在勒令停業的範圍之內;其次,取締開罰單時,有搭乘畫面、亦有車資收據的證據,罰單應有效。
宇博並無登記汽車運輸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勒令停業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宇博營業登記項目並無登記汽車運輸業,但交通部公路總局勒令宇博全部停業,已超出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意旨,因此判撤銷勒令停業處分。
法院也認為,宇博公司被開罰的處分書上雖記載UBER白牌車違規載客的日期與時間,但違規地點僅記載城市名稱,沒有具體地點,審理期間也沒有補充資料,不符合法定要件,判撤銷開罰處分。
公路總局強調,開罰有據只是程序不足,就算撤銷UBER原罰單後,仍將「再開一次」,UBER的罰金一毛也跑不掉,官司並沒有輸,將補足證據後上訴。
交通部表示,UBER實際從事的就是計程車業,但費率、安全管理卻不必受相同的規範,已破壞市場機制,依法當然可以開罰,且曾多次規勸UBER依法行事,UBER仍我行我素,只好連續開罰。
公路總局對UBER開出兩百廿張罰單,罰金共兩千九百卅萬元,UBER已繳一百一十九件、一千四百廿五萬元;針對加入UBER派遣車輛司機開罰兩百卅二件,金額一千零一十二萬元,UBER方面已代繳一百廿七件、六百四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