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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在診所亂跑受傷 家長、業者責任各半

    2015/10/29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李姓女子帶一歲多的兒子到診所打預防針時,放任兒子亂跑,闖入工作間碰倒杯子,被熱水燙傷手臂與胸膛,李女索賠五十萬餘元,一審法院認為診所要負擔八成責任,應賠償四十萬餘元;二審法官認為父母有監督兒子義務,應負五成責任,改判診所賠償廿五萬餘元,全案判決確定。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李女與丈夫(現已離婚)於二○一二年底,帶當時僅一歲餘的兒子到彰化縣某診所打預防針,診所的護理師把裝有熱水的杯子放在注射室工作間置物櫃旁,兒子闖入工作間內碰倒水杯,右上臂與右胸壁二度燒燙傷。李女認為診所工作間的簾子沒拉上,兒子才會進入而燙傷,索賠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廿萬餘元,整形除疤等費用卅萬元,共五十萬餘元。

    診所答辯說,護理人員見小孩在注射室內亂跑,曾多次提醒李女與丈夫注意小孩安全,兩人都未制止。另外,工作間僅供護理人員使用,民眾不能隨意進入,診所並無責任。

    彰化地院一審時認為, 診所內常有孩童求診,診所應營造對幼童安全友善的環境,判診所賠四十萬餘元。

    診所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各打五十大板;法官認為,診所沒有把簾子拉上,導致工作間成為開放空間,又把杯子放在小孩伸手可及的地方,須負起責任。另一方面,父母對子女負有保護監督的義務,卻沒注意幼子安全,放任兒子在診所內活動受傷,據此判決診所應賠償一半、廿五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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