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占用文萌樓 日日春連3度敗訴

曾是公娼館的台北市歸綏街文萌樓。(資料照)

曾是公娼館的台北市歸綏街文萌樓。(資料照)

2015/06/24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是公娼館的台北市歸綏街文萌樓,被北市府指定為市定古蹟,並委託日日春協會管理;四年前文萌樓出售後,劉姓屋主提告要求日日春協會遷出文萌樓,一、二審均判日日春敗訴,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日日春協會無權占有,昨判須騰空返還文萌樓。日日春協會表示要上訴到底。

文萌樓是日治時期興建的兩層樓透天厝建築,北市文化局九年前指定為市定古蹟,曾是性工作者執業處所,日日春協會承租後,變成台灣第一個性工作者運動的場所;四年前,林姓女子以劉姓屋主名義,以三百卅萬元買下文萌樓地上權,隨即出面控告承租戶日日春協會不當占有文萌樓,應騰空遷出。

高院更一審認為,日日春協會和原屋主已無租賃契約存在,原屋主將文萌樓售予劉姓屋主,因此日日春無權占有文萌樓。

日日春協會指出,一、二審雖均判日日春敗訴,但最高法院去年將此案發回更審,理由是文萌樓為「未經登記的建物」(類似違建),劉男並非嚴格定義的「所有權人」,因此不得要求日日春搬遷。

日日春秘書吳若瑩表示,更一審判決是一個保守、倒退的判決,遺憾台灣司法體系與法官仍然是保守的,在公益與私利衝突時,選擇站在私利那一方;文萌樓爭議被侷限為「私人產權的爭議」,而非涉及「公共文化資產的危機」,在公益上完全退守,坐視文化資產的軟體價值被凌遲迫害。日日春成員昨在法庭外高喊:「古蹟投機才是不當得利,法院不要成為投機打手!」

日日春協會指出,對方炒作古蹟才是「不當得利」,對於法院將這起文化資產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處理,「令人感到悲哀」,日日春不僅期盼文萌樓收歸公有,更盼台北巿政府及巿長柯文哲能重視本案,文萌樓應該是公有財,怎可讓投資客以區區新台幣三百卅萬元買下呢?

文萌樓劉姓屋主未聆判,不知其回應。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