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非法移植器官 小心坐牢
立院朝野協商取得共識,末來海外非法移植器官,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並開罰30萬,本會期可望三讀通過。(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去年立法院初審通過,近期朝野協商取得共識,未來國人赴中國等海外地區非法仲介、買賣器官、進行移植,將面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牢獄之災,並可開罰三十萬元;衛福部評估立法院本會期可三讀通過,最快下週完成立法,正式公告後實施。
赴中國買賣移植居多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表示,目前國內申請等候器官移植人數為八七六二名,其中,腎臟六五八六名最多,其次是肝臟一一七○名,眼角膜七四○名再居次,以國內每年約二百多名器捐人士計算,相當於部分要等上三、四十年,不少人因等不到而被迫選擇放棄。
少數民眾會改赴海外買器官移植,尤以中國居多,李伯璋指出,七、八年前曾達三百多例,現已下降許多,關鍵可能在於當地生活水平提高,可以提供的器官數量減少,導致價錢飛漲,十幾年前約三十萬元可以買到一個器官,現在最高喊到三百萬元,並非人人負擔得起。
衛福部醫事司統計,以國內需求量最大的器官為例,近三年海外移植腎臟分別為八十四、一○八、四十九例,肝臟則是卅八、廿九、廿二例。
李伯璋強調,未經合法程序赴海外進行器官移植,最慘的下場就是失敗死亡,可能涉及過程疏失或當事人年紀太大、長期有慢性病而出現合併病症,其他則是返台追蹤發現,有感染現象引起不適或配對不當造成排斥作用,但也有成功案例。
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以往國人赴海外進行器官移植,買賣程序經常傳出死囚器官、強摘器官等爭議,因此修法要求器官移植必須符合「無償」原則,有鑑於相關患者返台通常須服用抗排斥藥,未來至醫療院所取藥時,必須如實申報器官來源,不論在國內或國外,若涉及仲介、買賣等「有償」交易行為,或是蓄意隱瞞來源,經查屬實必須承擔刑責。
活體器捐限制放寬
王宗曦強調,此次修法也放寬活體器捐限制,原本須二位親屬同意,未來只要一位即可,至於「死囚不得器捐」、「無心跳死亡器捐」事涉敏感,則尚未入法,但器官移植登錄中心可以經專家討論,列入作業程序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