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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隊員摔死 法院認定學校也有過失

2015/05/08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國科技大學資工系大二女學生馮書慧,四年前在校內籃球場進行啦啦隊訓練,在練習「籃型空拋」動作時,不慎頭部著地傷重不治,馮女父母指控,外聘的啦啦隊教練江定霖未指示在地面放置保護軟墊,且校方疏於監督管理,都和女兒死亡有因果關係,高等法院認定校方也有過失責任,昨判江定霖、中國科大、僱用啦啦隊的公司應連帶賠償家屬四八○萬元;仍可上訴。

江定霖(原名江慶祥)是中華民國競技啦啦隊協會認可的啦啦隊教練,並且取得協會核發的丙級教練證。

空拋危險 中國科大未禁止

中國科技大學新竹分部在一百年十一月中舉辦校慶,各系所可組隊參加啦啦隊比賽,資工系系學會聘請江定霖擔任指導教練。

馮書慧同年十一月五日,在戶外籃球場與隊友練習拋接動作時,當時地上竟未鋪設保護軟墊,同學在操作「籃型空拋」時,當時拋接高度是兩公尺,江定霖為使空拋動作更流暢、更漂亮,認為拋接高度應達三公尺,還親自下場示範,與其他同學進行「籃型空拋」,但因拋起時力道不均勻,造成馮女落地時僅被接到腰部,頭部撞擊水泥地面,送醫傷重不治。

刑事部份,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江定霖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三年,目前高院審理中;民事部份,一審認定中國科大無過失責任,判江和所屬的啦啦隊公司應連帶賠償馮女父母五三八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啦啦隊比賽屬於高技巧且有危險性,中國科大未向啦啦隊員、教練說明比賽規則、注意事項,未善盡保護照顧義務,而且雖然校方禁止啦啦隊實施空拋動作,但在歷次競賽時,卻沒有扣分或加以禁止,甚至這些隊伍還因此獲得較佳名次,無異誘使、鼓勵學生進行籃型空拋動作,須負過失責任,昨改判中國科大也要和江男、啦啦隊有限公司一同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方面,高院扣除家屬領到的慰問金、喪葬補助共五十八萬元後,昨改判中國科大等被告應連帶賠償四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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