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地下水污染 環署擬增RCA條款
2015/04/29 06:00
受到RCA工殤案勝訴啟發,環保署擬修法新增水污法的「有害健康物質種類」,昨召開公聽會;草案規劃把RCA案造成污染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物質納入,若事業單位任意將其排入地下水、土壤中,且濃度超標,未來恐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及1500萬元罰金。
環保署水保處副處長劉瑞祥表示,科技業製程日新月異,草案共新增23種物質,修正後的物質種類將達53種。
新增的管制物質,包含「世紀之毒」戴奧辛、電鍍業可能產生的鋅,以及光電業的銦、鎵、鉬等重金屬,另外,石化業的苯、乙苯和硝基苯等具致癌性和生物急毒性的物質也統統納管,並配合放流水標準一起修正。(記者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