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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過後 未領保金充公

2015/02/0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去年底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交保金付息條款」,規定當事人沒在公告期限內,到法院領回所繳納的交保金,事後不能領回,將統統報繳國庫。司法院指出,目前各法院保管的保證金約卅四.八億餘元,其中台北地院就佔了十六億餘元,如全部報繳國庫,對國家財政不無小補。

截至去年底,全國各法院保管的交保金額,金額最高為台北地院的十六億三千餘萬元,排名第二是桃園地院,金額為兩億七千餘萬元,新北地院排名第三,金額為兩億六千餘萬元。

刑事訴訟法對於無人聲請發還的保證金,原本法條未規定該如何處理,因此數十年來,全國各法院都累積金額不一的保證金,一直無法處理,這筆總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的保證金,只能掛在法院帳上並暫存國庫,形成會計作業上的難題。

對國家財政不無小補

至於提領期限,新制規定,如從當初繳納保證金之日起,到去年底新法施行之日,未滿十年,可重新計算十年的領取時間,若從繳納保證金之日起,到去年底新法施行之日止,已滿十年,可再多兩年的提領緩衝期,但若在去年底新法實施後,才繳納的保證金,一旦滿十年未領,則納歸國庫。

當事人未提領保證金的原因很多,資深刑庭法官舉例,例如,當事人過世,繼承人不知可領回,或當事人臨時委由親友繳納保證金,到場親友急著交保,後來忘記此事,還有案例是,出錢和出面交保的不是同一人,因此出面交保者不會在意錢有無領回,例如日前發生的台北東區殺警案,好幾位辣妹出面替參與毆警被告交保,有檢警就懷疑實際籌措保證金的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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