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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燙傷案〉高院改判頂呱呱、員工都賠

2013/07/03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十七歲陳姓少女,六年前到北市東區頂呱呱炸雞店購買雞塊特餐後,拿回媽媽蔡姓婦人轎車內,紙袋突然破掉,熱紅茶灑在少女的左鼠蹊部等處,造成深二度燙傷,控告頂呱呱、許姓員工求償,一審判她敗訴;但高等法院以作業手冊規定「熱飲杯蓋必須以十字型固定黏貼」,認定頂呱呱有過失,昨改判頂呱呱兩負責人、許姓員工應連帶賠償少女一百零四萬元,兩負責人還需依消保法支付五十萬的懲罰性賠償金;還可上訴。

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李念國表示無法接受此判決,將上訴三審。李念國指出,此意外並非在頂呱呱炸雞忠孝店內當場發生,而是少女離開後發生的意外,並無證據可證明是員工過失造成的;他認為,「此判決不無法官同情原告的成分在內」。

此案發生於九十六年三月間,陳姓少女當時僅十一歲,少女指控許姓員工未蓋好杯蓋,也未在杯子加註高溫警語,有明顯過失,蔡姓母女因此訴請頂呱呱負責人史洪法、張許美和許姓員工應連帶賠償少女二三九萬元,蔡婦則求償十萬元。

一審認為,蔡姓母女未舉證許姓員工有何過失,加上許辯稱當時告知少女要小心拿好餐飲,判蔡婦和少女敗訴。

但高等法院認為,頂呱呱的作業手冊規定,為安全起見,杯蓋和杯子應密合,尤其是杯蓋處應以膠帶採「十字型」黏貼固定,認定許姓員工未黏貼妥當,頂呱呱也未在杯子加註高溫警語,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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