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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孔蓋害婦摔車亡 台電判賠242萬

2012/10/17 06:00

家屬獲國賠 公路總局索賠

〔記者項程鎮、林毅璋/台北報導〕婦人呂林麗敏騎機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東壽路時,因台電在路旁設置的手孔蓋產生坑洞,害呂女人車倒地死亡,呂女家屬向公路總局第一養護工程處提告,獲國賠確定後,第一養工處轉向台電索賠,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准第一養工處可向台電索國賠全部金額二四二萬八四七四元及利息,全案確定。

台電在審理時辯稱,已依電業法規定每三個月巡視道路的手孔蓋,每年也繳交道路使用費給第一養工處,第一養工處未依規定經常巡查道路設施,也沒通知台電要修復,才導致本案馬路的手孔蓋旁有坑洞凹陷,未盡督導和告知責任,應負擔較多國賠金額。

合議庭認為依公路法規定,道路使用機構應負責挖路埋線後的養護問題,台電如認為本案事前已發現手孔蓋旁水泥有破損,就應提出證明,才能推論第一養工處巡查不切實,因此台電需將第一養工處已賠給被害人家屬的償金,全部支付給養工處。

台電公司人員昨天則回應說明,這件手孔蓋維修工程是由承包商所負責,出事的時間在工程保固期內,因此包括在法庭審訊以及後續賠償工作都是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台電對此意外事件深感遺憾,也會加強對工程承包商的工程品質要求與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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