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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早報廢~還被催繳11年前燃料費

2011/11/25 06:00

〔記者謝鳳秋、林嘉琪/綜合報導〕全國各監理所最近寄出催繳十一年前燃料費欠費通知書,車主批評政府搶錢,車子九年前就報廢拆解了。

民眾︰追繳期不是5年嗎

台中市民趙先生昨天指出,他的車老舊不堪行駛,九十一年時送給開修車廠的親友拆解零件使用,卻收到「八十九年以前累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要求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補繳六千二百一十元,真是傻眼,一般欠費或欠稅不是應在五年內追繳?過十一年才追繳,實在太誇張了!

台中市議員陳世凱則批評,監理單位像「恐龍」,過了十一年才催繳欠費,讓民眾覺得政府死要錢,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稅、費追繳年限僅五年,呼籲收到這類通知書的車主,一定要申訴主張自身權益。

台中區監理所稅費科長賴素霞指出,最近陸續接獲類似趙先生這類申訴案,之前行政法院判例認為,九十年以前欠費,九十年以後催繳期限應以五年為限,但法務部及交通部仍主張,依民法九十年以前欠費追繳期限為十五年,爭議很大。台中區監理所決議申訴者、未繳者可不用繳,電腦系統會註記不再催繳,但已繳交者不退費。

公路總局監理組長謝界田表示,近年來的確發生過民眾抗議請求時效的爭議,法務部還是認為仍需依民法解釋,因此審計單位指示公路總局必須積極追討燃料費催繳。

不過近來民眾頻接獲催繳單,是因為台中稅捐處主動清查沒有車牌的報廢車,發現有些車輛在報廢程序走完後,卻仍違規上路甚至遭開罰單,去年就發現有七千件類似情況。

賴素霞表示,趙姓車主八十七年未驗車,八十八年二月被吊銷行照,但至九十一年一月都有違規罰單,顯示有行駛事實,才追繳八十九年前欠費。

賴素霞說,雖一再向交通部建議,九十年以前欠費不追繳,避免爭議,但上級尚未做此決策,因此已繳欠費者,監理所不會退費。

監理所︰報廢程序要走完

謝界田則表示,目前要先釐清台中市民趙先生指的車輛「報廢」是指到監理所辦理正式程序,而不只是個別丟棄不使用而已,公路總局邀請趙先生再到監理所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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