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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廣告 歐美歸類幽默趣味

2011/09/22 06:00

記者廖千瑩/特稿

在開放競爭的歐美社會,比較廣告是一種常見的廣告類型,只要不涉及「廣告不實」,不只無違法問題,還會因創意大膽,成為全球商業界傳誦的經典廣告,甚至被歸類為幽默趣味型廣告。

高明堂廣告總經理鄭硯中表示,比較廣告在國內外的經典案例相當多,只是歐美都指名道姓,針對性很強,而國內傾向採用隱喻式手法,以相似產品包裝,暗指對手品牌,做功能上的比較。

政大廣告系教授張卿卿也認為,國內比較廣告較為含蓄間接,國外比較廣告若有實際驗證,就會直接講出驗證結果,國外消費者也可以接受。

「比較廣告非常有效!因為觀眾一看就明瞭兩個品牌的差異,有助於理性判斷。」鄭硯中說。

鄭硯中特別舉例,全世界最經典的比較廣告,當屬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這兩大世仇,他們的廣告戰爭相當白熱化,比如有一支廣告就以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的兩位貨車司機為主角,他們在途中的餐廳內認識,彼此交換自家產品試飲(見圖,取自網路),以示友好。可口可樂司機喝了百事可樂之後,愛不釋手,不願歸還,兩人為此大打出手,這則廣告明白表示兩人最愛的是百事可樂。

另外,愛迪達在廣告上挑戰耐吉的創意,也相當膾炙人口:古希臘勝利女神的名字叫NIKE,但是NIKE穿的卻是愛迪達的鞋子,明示連勝利女神都愛穿愛迪達的鞋子。

達美樂也在廣告上與Subway交過手:達美樂外送潛艇堡到Subway的店,指名是史帝夫訂的,可是Subway的店員史帝夫不願承認,表示「人在Subway營,心在達美樂」。

比較廣告已在業界存在了數十年,公平會如今卻在比較廣告上,以「粗體」與「分段」作為處罰判斷標準,解讀是否違反交易秩序,是否有大開倒車、扼殺國內廣告創意之嫌?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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