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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訓所3臨時人員 爭退休金勝訴

2011/08/31 06:00

法院判北訓所需給付3人230萬元

〔記者王定傳、曾鴻儒、顏若瑾、廖千瑩、范正祥/綜合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汽車訓練所三位駕訓教練在年滿五十五歲、任職超過十五年後,申請退休金並要求給付特休假工資,但交通部認定他們只是臨時兼職人員,又是自願離職,無退休金等問題,三人因而告上板橋地院,法官審理認定,其工作技術性與北訓所編制內的技工性質相同,受勞基法保障,判決北訓所需給付三人合計二百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全案仍可上訴。

公路總局將上訴:此例一開 天下大亂

公路總局表示將提起上訴。公總、交通部與地方人事官員都擔心,臨時人員三年前才開始適用勞基法,此案一旦形成判例,過去十幾年退休的臨時人員都來要求比照辦理,將會天下大亂。

本案的駕訓教練分別是十九年年資的潘碧山、同為十六年年資的柯文燦及林健生,都在九十七年間退休。三人指出,申請退休後,北訓所要求簽自請離職報告,才幫忙辦理勞保老年給付,但他們絕非臨時人員,故依勞基法請求退休金及特休假工資。

北訓所則表示,三人是兼任講師,屬於臨時兼職人員,如遇招生淡季,不必上班而不受差勤管制,且依據組織規程,三人算編制外臨時人員,屬聘用性質,每次聘期六個月並無固定底薪,又根據勞委會公告,臨時人員自九十七年起才適用勞基法,他們根本未達法定工作年數,更無退休金等問題。

法官認為,雙方具備人格、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與勞基法關於勞工定義相符,故認定屬勞動契約。且三人當初雖非依公務人員法制內所進用的臨時人員,但之後雙方實質上已屬「繼續性的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再加上三人具備技術專長又長期擔任駕訓教練,工作性質與編制內的技工類似。根據勞委會公告,公務機構技工、清潔隊員等早在八十七年時就適用勞基法,等於三人也受此保障。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所長施金樑表示,教練一直都是臨時人員,三年前才適用勞基法,每月提撥退休金;但也因此,教練每天頂多授課十小時,不能再像以前一天可以授課十四小時,提告的教練都是因為收入減少而主動離職。

人事系統出身的交通部主秘林木順表示,此案若形成判例,臨時人員果真能追討退休金,確實會成為政府隱憂。公路總局六千餘名員工中,臨時人員有五百多人,交通部本部則未僱用臨時人員。

台中市一名人事官員批評,此一判決衝擊太大、很沒道理,未來臨時人員都跳出來要求退休金與特休假薪資,各級政府會受不了。

勞委會:構成勞基法退休要件 就應給

勞委會官員表示,公部門非公務員法令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因此不論工作型態是按時、按日或按月,只要構成勞基法退休要件,就必須給付退休金。銓敘部、人事行政局都不對此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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