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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差很大 味全告輸全味香

    味全公司控告新營全味香食品行商標過於近似案敗訴,全味香老闆吳永發說名稱與商標本來就全不像。(記者王涵平攝)

    味全公司控告新營全味香食品行商標過於近似案敗訴,全味香老闆吳永發說名稱與商標本來就全不像。(記者王涵平攝)

    2010/08/26 06:00

    〔記者王定傳、王涵平/綜合報導〕爆發假味精事件的味全公司,認為台南「全味香」食品行的商標倒過來與「味全」相似,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認為,兩者差太多,判味全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味全食品創立於民國四十二年,是台灣老字號食品公司,後合併味全乳業公司,創造「味全」二字品牌價值;全味香食品行創立於民國六十二年,迄今三十餘年,是台南新營在地老字號麵包烘焙店。

    判決指出,全味香食品行九十四年註冊商標獲准,味全食品認為商標文字與圖樣雷同,申請評定,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以「申請不成立」處分。味全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味全公司主張,兩商標外觀、觀念極類似,兩者指定使用商品都是普通日常食品,單價低廉,消費者注意程度較低,可能誤認兩者是關係企業或其他類似關係。味全並主張,味全商標在我國消費者心目中已具相當知名度,「絕非全味香能比擬」,若准申請註冊,有弱化「味全」二字單一獨特性的危險,減損商標識別性。

    取名全味香 盼全部味道都很香

    全味香老闆娘吳王秀英表示,取名為全味香只是希望製作的商品「全部味道都很香」,味全公司提告讓她很訝異,兩商標外觀排列順序也不相同,觀念及讀音予人印象均明顯有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法官審理認為,兩商標近似程度極低,消費者購買時應可區辨為不同來源,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也不會有弱化商標識別性之虞,因此不違反商標法規定。

    全味香食品行老闆吳永發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全味香主要產品是烘焙類糕餅與糖果,不論是名稱或者商標,完全跟味全不一樣,不知道為何會被告,獲得勝訴,只能說法官判決時對於社會發展型態有了解。

    味全公司外觀。(記者劉信德攝)

    味全公司外觀。(記者劉信德攝)

    味全公司控告新營全味香食品行商標過於近似案敗訴。(記者王涵平攝)

    味全公司控告新營全味香食品行商標過於近似案敗訴。(記者王涵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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