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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遇生子、兒長大認祖歸宗 北高行撤銷中配依親居留

    中國籍李姓女子來台與陳姓男子結婚並育有1子,離婚後取得兒子監護權,並以此申請定居台灣,卻因兒子成年後遭生父王男認領,遭移民署撤銷定居許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女的居留許可自始就不存在,判她敗訴。(資料照)

    中國籍李姓女子來台與陳姓男子結婚並育有1子,離婚後取得兒子監護權,並以此申請定居台灣,卻因兒子成年後遭生父王男認領,遭移民署撤銷定居許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女的居留許可自始就不存在,判她敗訴。(資料照)

    中國籍李姓女子與台灣籍陳姓男子結婚後育有一子,兩人離婚後,李女取得兒子監護權,並以此申請在台依親居留,於二〇〇九年獲准定居;兒子成年發現自己是私生子,透過訴訟認祖歸宗,並由李女外遇對象王姓男子完成認領登記,未料其兒子舉動竟使李女定居許可被撤銷。李女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女的居留許可自始就不存在,判她敗訴。可上訴。

    法院:居留許可自始就不存在

    判決指出,李女與陳男於二〇〇六年四月生下一子後離婚,由李女取得兒子監護權,並據此申請依親長期居留獲准,後於二〇〇九年取得定居許可並設籍台灣。

    然而,兒子其實是李女與王男所生;得知身世的兒子成年後,決定透過訴訟認祖歸宗,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為由,對陳男提起民事訴訟。兒子主張,李女與陳男在二〇〇五年一月分居,同年二月認識王男並交往,之後才生下自己,並提出DNA鑑定報告,顯示王男與其具有親子關係的可能性逾百分之九十九,陳男則未出庭。

    法院採信兒子的主張,於二〇二五年二月判決確認兒子與陳男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戶政機關隨後刪除陳男的父親身分登記,王男於同年八月完成認領登記。

    內政部發現後,認為李女當初以「監護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為由取得定居許可,如今理由已不存在,因此撤銷李女的定居許可。

    李女不服,主張法律並未限制在台依親對象僅以該次婚姻的婚生子女為限;法院則指出,依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國籍配偶離婚後若以「監護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為由繼續居留,該子女須為其與台灣配偶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婚生子女,因此李女的申請理由自始就不存在;此外,合議庭也提醒,李女的兒子如今已經成年,因此李女也無法再適用未成年子女監護相關的規定,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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