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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癌油風暴》詹順貴:台中可稱是門神前的看門狗

    對於中聯公司產製粗油致癌物超標,台糖公司遭疑未及時通報,台糖工會強調應由主管機關調查釐清,外界勿非理性的看待。(民眾提供)

    對於中聯公司產製粗油致癌物超標,台糖公司遭疑未及時通報,台糖工會強調應由主管機關調查釐清,外界勿非理性的看待。(民眾提供)

    找中聯油代表開會 一開始僅輕罰3百萬元

    衛福部公布食藥署七月四日專家會議紀錄,因會議上有中聯油代表列席說明,藍白砲轟是中聯門神。律師詹順貴指出,台中七月三日就找中聯油代表開會,一開始更僅罰中聯三百萬元,若重罰中聯一.六億元、公開紀錄的衛福部是門神,台中可稱是門神前的看門狗;詹順貴更指,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稱採購脫膠原油的台糖有通報義務,是擴張解釋法令、無視法治國原則。

    批陳宏達是擴張解釋法令

    陳宏達在馬政府時期曾擔任特偵組主任檢察官,近期出面指依「法治國原則」台糖應通報。詹順貴指出,產品、原料在「食安法」是不同概念,該法規定的是若「產品」有危害安全之虞,必須主動通報機關。

    台糖採購的這批油屬原料,依法確實無通報義務,若依陳聲稱的「法治國原則」,法律的解釋就不該隨便擴張,必須回歸「食安法」,亦即台糖無通報義務。陳主任檢察官認為台糖有通報的義務,也就犯了他所講的「擴張解釋」。

    學者:脫膠原油 台糖無通報義務

    台大食安所兼任教授吳焜裕也認為,法規管制苯駢芘在制訂標準時,管制的是食用油,也就是終端食品,脫膠原油尚未精煉過,從製程上來看並非終端食品,沒有制定標準,無違法問題,也就沒有通報的義務。

    法界:上游供應 條文規範不明確

    法界指出,「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所謂「上游供應之食品」,是否包括尚未完成交貨、驗收不合格即遭退回的原料,規範並不明確;不具名法界人士指出,法律解釋應從條文文義出發,但「供應」究竟以實際收受、完成驗收為準,或只要上游將原料送抵下游即成立,條文並未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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