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足跡標籤效期2年 漂綠可罰百萬

產品碳足跡標籤圖示。 (環境部提供)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為加強產品碳足跡標籤管理,環境部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規定碳足跡核定效期二年,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另規定未取得碳足跡核定產品,不得逕行標示,若涉及「漂綠」誇大產品環境效益等違規樣態,最高開罰一百萬。
我國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行之有年,環境部統計目前市面上有效碳足跡標籤六三六件,以日常生活所使用各種產品為主,包括食品、食用油、飲料、清潔用品,也有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類等。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表示,為確保碳足跡數值正確性並參考國際做法,碳足跡核定效期二年,此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碳足跡標籤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但效期屆滿後業者想繼續使用,必須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蔡玲儀也提到,此辦法也規定每半年都要向環境部申報碳標籤的使用量及產品銷售量,以利掌握市面上碳足跡標籤產品的數量。自願性產品碳足跡辦法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會進一步研議碳標籤分級制度,讓消費者清楚比較同類型產品的碳足跡;另也會根據各類別產品申請自願性碳足跡標籤的數量及狀況,進一步研議哪些產品應該強制性揭露碳足跡。
此辦法也明定違規樣態,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或核定失效後,逕行使用及標示碳足跡標籤;未依核定內容使用,或不符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例如誇大產品環境效益、模糊不實陳述產品碳排量;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定期申報標籤使用量或未依規定保存資料等,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