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自治條例 議會決議不審
桃園市議會臨時會進行三讀議案第一讀會,審議「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自治條例草案」,經表決後決議不審。(記者謝武雄攝)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市議會臨時會三讀議案第一讀會,審議民進黨議員魏筠領銜所提「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自治條例草案」,她強調,先前國民黨議員舒翠玲就有類似提案,希望不分黨派支持,市府法務局長賴彌鼎則說明,財團法人法公布後已有監督機制,桃園市原有自治條例已於二○二○年廢止,國民黨議員徐其萬建議撤銷該案,但民進黨團反對,最後表決以卅票過半票數決議不審此案。
魏筠說,桃園市的文化基金會、觀光發展基金會、客家文化基金會、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百分之五十以上資金,都來自市庫,來是市民的納稅錢,議員有提案、議會有制定自治條例建立監督權力,棄正常程序不用,形同自我閹割;魏說,舒翠玲過去多次疾呼基金會的預算、決算納入議會審查,如今換了市長,就不願支持同樣的呼籲了嗎?相當可惜。
舒翠玲認為,各單位編列給基金會預算,都必須經議會審查,已達到實質監督目地,財團法人法規定預算、決算經董事會審定(決算另報監察人查核),報請主管機關辦理,但民進黨版自治條例還加了一段「主管機關應將財團法人預算、決算書送至議會審查」,已經侵犯法令賦予董事會職權。
賴彌鼎解釋,財團法人法於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公布實施,對於財團法人有明確規範,所以各縣市監督自治條例都陸續廢止,桃園市的自治條例也於二○二○年廢止,魏筠所提的草案條文引用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內容,與中央法令相同,即使議會三讀通過此一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備還是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