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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公布報導兒少性暴力指引 3情形可揭露/5大注意事項包括非法網站不可呈現全名、不可使用傳播妹字眼等

    衛福部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為保障公共利益,訂出3種情形可適時報導或揭露,以及5大注意事項。(資料照)

    衛福部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為保障公共利益,訂出3種情形可適時報導或揭露,以及5大注意事項。(資料照)

    2024/08/13 05:30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衛福部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為保障公共利益,訂出三種情形可適時報導或揭露,以及五大注意事項包含避免強調非法網站,以免間接為非法網站宣傳,像是先前引發討論的「創意私房」論壇,不可呈現全名,還有不可使用「傳播妹」、「公關妹」等美化性剝削字眼。

    台北市日前發生幼兒園狼師事件,媒體憂心觸法而未揭露幼兒園名稱與加害人資訊,家長擔心造成更多孩子受害,因此衛福部八月一日邀集媒體代表、兒少團體及專家學者等討論,昨公布指引,適用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

    禁止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

    指引指出,媒體禁止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而行為人有三種情形也禁止揭露其身分資訊,包含未滿十八歲、是被害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關係者。

    行為人仍違法在任可報導

    不過,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為防止事件隱匿影響公共利益,訂出三類情形得適度報導或揭露,包含成年行為人於事發後,調查確定前或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未滿十八歲之人、身障或老人為主要對象的教育、社福或長照機關(構),可報導其現在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若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以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也可報導。

    指引也訂出五大注意事項,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標題、內文以中性語氣呈現,不得有過度描述或描繪兒少性暴力事件發生及細節文字或圖片;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求助管道或專線。

    此外,避免強調非法網站,以及可能強化兒少可做為性對象、兒少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少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張秀鴛指出,媒體報導非法網站名稱,會間接為相關網站宣傳,恐造成更多人爭相前往觀賞不雅片,加重對受害者的傷害,因此報導要適度隱藏部分文字,像是「創意私房」論壇調整為類似「創X私X」。

    至於美化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張秀鴛舉例,過去媒體報導性剝削相關新聞時,常將伴遊、陪唱、陪舞、坐檯陪酒等情境,使用「傳播妹」、「公關妹」等文字,就屬於美化。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重點表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重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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