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未採計 判違憲
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認定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而非授權地方政府進行補充規定,此屬違憲。(資料照)
憲法法庭︰應由教育部一年內修法完成
〔記者楊國文、楊綿傑/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有合格教師證,但校方依據教育部、新北市教育局的規定,不採計他在兩所高中任教的年資,張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認定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而非授權地方政府進行補充規定,此屬違憲;未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應由教育部於一年內修法完成;張可據此聲請再審獲得救濟。
教育部資料指出,二○二一年高中以下合格代理教師人數為兩萬五七三七人,應有不少代理教師也遭遇相同待遇,憲法法庭指出,因已給予一年修法期限,不致影響其他代理教師權益。
目前僅北市、竹縣和金門縣累計年資
張凱翔曾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二○一七年獲聘到中和高中任教,但校方未採計華僑、石碇高中二校年資,僅依張的碩士學歷敘薪,二者相差六千多元;目前僅台北市、新竹縣和金門縣採計累計年資。張申訴、打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教師法第卅五條規定「代理教師權利等事項,由教育部訂定」,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屬合憲;但「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未由中央立法」、「敘薪未採計職前年資」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是否採計職前年資,為教育制度事務,屬中央立法範圍,應由教育部訂定具體規定,若不採取全國一致做法,將造成縣市間財務負擔不公平,也對代理教師權利的保障不足;而專任教師可採計先前擔任代理教師的年資,代理教師卻無法採計,形成差別待遇,致使代理教師和專任教師「同工不同酬」,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對此,教師團體表示樂見並肯定,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認為,大法官給出進步且正確的違憲判決,使聲請人及未來有志從事教育工作的代理教師,待遇能有全國一致保障,對於代理教師荒注入一劑強心針。
教育部︰將會商地方政府修法
教育部則回應,持續推動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對於不採計職前年資被判違憲,將會商地方政府修法,保障代理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