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不到半年》屏縣議員張振亮 涉賄判8個月停權
2024/05/08 05:30
〔記者羅欣貞、鮑建信/綜合報導〕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去年(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才遞補為縣議員,但他在前年競選時涉嫌賄選,一審無罪,高雄高分院昨天二審宣判,依刑求賄賂罪,判張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依選罷法規定,張即日起停止其議員職權;張振亮獲悉後喊冤,表示將上訴。
一審無罪 二審逆轉
民進黨籍張振亮屬屏縣議員選舉第二選區,因為同選區吳亮慶被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前年為落選頭的張振亮去年十一月依法遞補為縣議員,才上任不到半年,昨天傳出其涉案件二審逆轉,被判有罪。
張振亮昨天獲悉判決結果後喊冤,表示「不公平」,將和律師討論研究後上訴。
張喊冤 表示將上訴
選委會說明,此案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因此依選罷法第一一七條,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停權期間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不予支給,之後若經改判無罪時,才能在任期屆滿前恢復職權。
該案檢方指控,張二○二二年參選縣議員涉嫌當面交付三十萬元賄款予江姓前高樹鄉代,將兩人依涉嫌違反選罷法起訴。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兩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依違反選罷法判處張有期徒刑八月,江判四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