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行人 設施阻路可罰15萬
草案規範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可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示意圖。(資料照)
政院拍板 建置安全用路空間 目標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既有道路,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主管機關需協調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擅自改建造成障礙,也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草案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並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設施 需配合遷移
草案規定,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參照「市區道路條例」,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醫院、學校、運輸場站周邊 為行人友善區
草案明確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讓各年齡層的行人皆可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及區域環境。
此外,針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四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之普及率。
內政部強調,為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及回應國人對於行人通行環境改善及品質提升的期待,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立法,以達成二○三○年行人事故減少五十%及二○五○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