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 平均月取締16件
2024/01/18 05: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惡意逼車」行為宛如道路不定時炸彈,桃園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去年取締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案件共一九二件,包括汽車一七七件、機車十五件,平均每月十六件,駕駛人不僅要被記三點違規,還會吃上高額罰款。
部分駕駛人以任意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驟然減速致後車險些追撞等,都是令人厭惡而經常檢舉的案件,對此,桃園警分局表示,類似危險駕駛行為就是「惡意逼車」,日前有駕駛人在路上蛇行、故意迫近又比出挑釁手勢,被後車將整段過程拍下並檢舉,駕駛人因此被開罰二萬四千元,還加記違規點數三點,他不服並申訴,警方檢視影片,認定他具有相當惡性而駁回。
警方強調,類似檢舉都須檢視完整影像及實際狀況,確認駕駛人有相當惡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可處六千元到三萬六千元罰鍰,並依違規情節記點,收到罰單再來後悔已來不及。
交警大隊長鄭文銘表示,擋車行為會造成後車須緊急剎車或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導致他車往來的危險,也有可能涉及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再者,行車若有強迫或暴力行為,則有涉犯刑法強制罪的疑慮,得不償失。
警方說,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須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及圖片或影像等相關證據,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網站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