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84條部分違憲 醫師即日起可刊登醫療廣告
憲法法庭昨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師即日起可刊登醫療廣告。圖為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照片。(台北市衛生局提供)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某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八年前在其臉書粉專貼文稱血小板血漿可治療法令紋等,遭北市衛生局認定其違反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開罰五萬元。黃興訟抗罰,承審的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質疑此法條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醫師即日起可刊登醫療廣告。
醫師臉書貼文挨罰 打行政訴訟
黃姓醫師於二○一五年十月在臉書貼文,指可利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法令紋、魚尾紋、禿頭,北市認定他以「醫師個人」名義刊登醫療廣告,違法裁處五萬元。黃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侵害言論自由、職業自由,違反平等權等。法官吳佳樺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侵害言論自由 失效
憲法法庭昨宣示,該法條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部分侵害言論自由,即日起失效,但「其他機構或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並說明該規定原是方便醫療廣告的行政管理,但只准許醫療機構、卻禁止醫師刊登,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手段,與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且醫療廣告由醫師或醫療機構刊登,對於民眾並無差異。
憲法法庭解釋,一九四三年醫師法到一九八六年醫療法為止,期間有四十三年允許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由具備專業知識的醫師提供適當醫療訊息,有助病患就醫選擇,醫師言論自由應受獨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