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 同婚收養子女 父母欄省略「養」字
內政部現正預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照)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內政部現正預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同性婚姻關係收養子女,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將比照現行異性婚姻收養作法,省略「養」字。
依現行規定,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收養兩人其中一方的親生子女),國民身分證父母欄的「養父」或「養母」,都冠有「養」字。
比照異性婚收養作法
內政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專法),將於下個月屆滿四年,考量民眾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決定比照現行異性婚姻收養作法,父母欄省略「養」字。
另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重要的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性,修正草案中規定「以特殊情事申請變更統一編號者,以一次為限」。
而目前實務上,有民眾再次設籍或再經核准定居時,與原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身分不同。為利識別身分,此次修法也新增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