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禁家長體罰 兒少法修訂7大不可/「身心虐待」認定將重新調整 修訂一致作法
〔記者吳政峰、林惠琴/台北報導〕我國民法目前賦予家長懲戒權,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已禁止「家內體罰」,法務部昨公告民法第一○八五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草案,刪除「懲戒」字眼,違者最重可停止親權。衛福部將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的任何人不得對兒少「身心虐待」的內容,訂出疏忽照顧、性不當對待等七大類萬萬不可的行為,提供家長參考。
4月13日前可提意見
法務部研擬修正調整民法第一○八五條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不論是生理上的體罰或心理上的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民眾有不同意見,可於四月十三日以前,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表示意見。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說明,所謂的「暴力行為」,將參考衛福部兒少權益法第四十九條任何人不得對兒少身心虐待,及函釋從寬認定「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的範圍。
疏忽照顧、性侵等均屬不當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過去未具體訂定第四十九條「身心虐待」內容,造成各縣市認定有出入,進而重新檢視調整,修訂一致作法。
張秀鴛指出,目前修法方向認定的「身心虐待」,將回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包含疏忽照顧;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侵害、性剝削、性騷擾及其他的性不當對待行為;剝削或不法利用兒少勞力,例如供人觀覽、街頭乞討;對兒少犯罪或利用兒少犯罪,像是車手;以及其他不當對待行為,也就是未符合前述行為,但就是「怪怪的」,可視個案狀況認定。
管教造成身心後遺症 恐涉虐待
張秀鴛強調,「管教權」與「身心虐待」是兩件事情,有些人提到父母限制孩子使用3C也算體罰,這是錯誤觀念,此為管教方式;有鼓勵,自然也會有限制,但不能用管教名義,造成兒少身心後遺症,否則就恐涉虐待。
舉例來說,小孩寫功課拖拖拉拉,用愛的小手或藤條打,或是小孩過動、有狀況特殊,但父母、老師不知道,還逼著乖乖坐椅子上,甚至綁起來,都是不當對待。
張秀鴛指出,教養孩子不建議「打」,萬一打了算不算違法?必須看看是否打成習慣及對孩子的影響,若經社工調查確實有不當對待,必須提供親子課程等資源給家長機會、學習好的教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