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修正三讀》精神病患強制住院 須法官裁定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擷取自國會頻道直播)
社區支持入法 落實病人知情權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為提升對精神疾病病人之協助與前端預防、強化社區支持並保障權益,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社區支持入法,也落實病人知情權,且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另嚴重病人若常未能配合指示、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消協助。
為符合憲法第八條「法官保留原則」意旨,新法明定,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而由專科醫師、護理師、法律專家等專業人士組成之審查會,就強制社區治療進行審查。審查會應協助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未配合強制治療 得請警消協助
有關強制住院事項,現行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未針對延長強制住院次數做出限制,新法強制住院改由法院裁定,並限制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修正案明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法院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另外,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與期待,對於所有治療,病人皆有知情同意權利;因此,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規範治療方式「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及「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文字,也刪除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