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條例三讀 走了20年 台鐵力拚脫胎換骨
〔記者謝君臨、鄭瑋奇、李欣芳/綜合報導〕歷經近廿年,台鐵公司化終於完成立法程序!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將台灣鐵路管理局轉型為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並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等方式提供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一四八四億債務部分,則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台鐵公司董事會下將設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行車安全。
台鐵公司化議題,早在二○○三年由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提出,當時遭到台鐵鐵路工會(台鐵工會)反對不了了之。之後陸續發生普悠瑪、太魯閣事故奪走六十七條性命。交通部長王國材說,太魯閣號事故後,發現台鐵組織面問題非常嚴重且無法改善,再次提出台鐵公司化改革方案,將台灣鐵路管理局轉型為台鐵公司。
成立跨部會「台鐵公司推動會報」
台鐵公司化設置條例通過只是開始,後續還有十六個子法需要研訂。王國材說,已規劃成立跨部會「台鐵公司推動會報」,負責公司子法草案審議,會借重港務公司、桃機公司、中華郵政等家國營公司化經驗,邀請工會參與討論,預定今年底完成子法審議、組織架構核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表示,政府會繼續完成提升台鐵安全和經營效率的艱難任務,讓台鐵能夠脫胎換骨。
三讀條文載明,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其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設定地上權及無償等方式提供;既存短期債務由交通部設立基金承接,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年度基金來源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基金孳息等。
新法也規定,台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的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的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所造成營運虧損,由政府補貼。
為使資產開發有彈性,新法明定,台鐵公司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規定。
董事會下設安全管理委員會,並定期公布相關安全報告。台鐵公司並置總經理一人。
釋善意 不得因公司成立而裁員
員工權益部分,新法施行前原機關現職人員,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外,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裁員。
三讀條文也規定,台鐵公司成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公司也應依相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工會將成立協商團隊保護權益
台灣鐵路工會理事長陳世杰表示,三讀通過是預料中的事,後續公司化子法協商才是重點。
台鐵工會將成立「協商團隊」,積極與台鐵局、交通部協商,第一步希望先切入同仁的福利保障、基層及關鍵人力薪資過低的問題,希望為台鐵保住人才,避免未來技術傳承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