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檢舉 30日起限縮為46項
交通違規檢舉項目限縮為46項,4月30日起實施。(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民眾要檢舉交通違規,四月三十日起僅可檢舉正面表列的四十六項違規項目,主要是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取締的四十一項動態違規,以及五項違規停車、併排停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項目。
民國八十六年開放民眾檢舉後至今,伴隨手機、錄影設備普及,舉發案件量激增,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逕行舉發約九百多萬件,超過五成是民眾檢舉,檢舉項目中五成是檢舉違規停車。部分檢舉達人以高頻次、高密度檢舉,有因違反比例原則遭法院撤銷裁罰的情況,且未給予改善機會,一次就大量裁罰相同違規行為並不恰當,所以這次除正面表列可檢舉項目外,也訂定同一違規態樣須六分鐘以上或行駛超過一個路口,才能再次檢舉。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表示,正面表列四十六項違規行為,包含未戴安全帽、行駛中手持使用電話、違規超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靜態違規方面,明定僅可檢舉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停,以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行為。
另外,交通部正著手修法規,最快今年五月開放特定肢體障礙者,能以改裝車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