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防空避難室 變成倉庫
〔記者王昶閔、黃以敬╱台北報導〕「如果避難用的地下室變成合作社、安親班,甚至將門上鎖,若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師生需要使用,卻不敷使用時,後果真的很可怕!」看到避難用的地下室,用途變得五花八門,地方建管機關人員不禁有感而發。
消保會去年底的國中小公安大調查中,全國一百六十一所學校有三成二「建築管理」不合格,其中以二十六所建物違法使用最多,之中半數學校將防空避難地下室用途違法變更,包括當做安親班、會議室、活動室、倉庫、員生社、視聽室、桌球室、教室等,換句話說,一旦戰爭發生,空襲警報響起,原本應該完全淨空的防空避難地下室,可能擠不了太多人。
高雄市一所國小甚至將防空避難地下室加上鐵柵門並上鎖,外型宛如地牢,被當成雜物間使用;而擅自變更用途的另一半,則是根本連使用執照都沒有申請,成了違法使用的校舍。
教育部指出,依據消防法規,公共建築均須保留一定的避難空間,各級學校均以地下室作為避難室,每棟校舍大樓都須有避難室,依據校舍樓地板面積及學生人數,換算避難室面積,而且其中不能有固定隔間或裝置,灑水器等消防設備,也必須格外加強,以確保一旦災難發生,必須有足夠空間容納全校師生避難。
依法,消防單位應每年定期查驗,且學校必須每年進行消防避難演習。但部分學校指出,儘管九二一震災後,學校更被界定為社區避難中心,必須建置社區避難設施,事實上,早期避難室設置是為防範空襲,因此選擇地下室做為避難室,但近年學校重大災難以地震或火災、水災為多,逃難空間反而不宜在地下室,而應往戶外或高樓逃生,傳統避難室設計是否有必要再做改良,也有待檢視。
內政部營建署官員也表示,建築物向地方營建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時,便確定了用途,而學校地下室是否作為防空避難室,各縣市政府核發執照時有各層面考量,倘若執照上是防空避難用卻挪作他用,便違反了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未經核准變更擅自使用,依法可處六萬至三十萬罰鍰,要求限期改善或補申請變更。
消保官吳政學指出,學校基於空間利用,將防空地下室改作其他用途,突擊檢查時,校方也都自知理虧,很少向檢查人員爭論,但這麼做,不只在空襲來臨時,學校師生少了一個避難所,若有學生在地下室發生意外,或被鎖在地下室,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