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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農業技術種苗 擬追補助課刑責

台農17號金鑽鳳梨因過去沒有申請品種權,導致中國利誘台灣農民前往氣候條件接近的廣東、福建、海南等種植。(資料照)

台農17號金鑽鳳梨因過去沒有申請品種權,導致中國利誘台灣農民前往氣候條件接近的廣東、福建、海南等種植。(資料照)

2021/04/16 05:30

至少1年不得申請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為遏止我國農業技術經有心人外流,農委會祭出鐵腕修法,未來外流我國農業技術的相關計畫主持人,不只會追回所撥付的補助款,該研究計畫團隊至少1年不得再申請農委會與所屬機關計畫,情節重大者終身都不能申請計畫案。

防金鑽鳳梨、稻米「台南11號」事件重演

中國屢次祭出重利,誘使台商或研究人員帶著技術、種苗等到當地擔任農業顧問,或開拓農場或養殖場,我國的台農17號金鑽鳳梨因過去沒有申請品種權,中國當地鼓勵台灣農民前往氣候條件接近的廣東、福建、海南等種植,甚至還發生我國培育的稻米「台南11號」在越南種植後,回銷台灣的情事。

情節重大 終身禁申請

為遏止我國苦心培育的農業品種與技術外流,農委會多次修法,規定若要在境外養殖或是種植我國研發的品種蔬果,須事前提出申請,並經農委會同意。

過去法律未對違規者訂定罰則,農委會預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3條草案,明定若違反相關規定,將撤銷計畫主持人計畫補助,也會追回已撥付的補助款,計畫主持人與相關人員1到10年內,都不得申請及執行農委會或所屬機關的科技計畫,情節重大者,終身皆不可申請並執行農委會科技計畫。

擬由告訴乃論 改為公訴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說明,我國培育農業新品種、開發相關新技術者9成以上都是公家單位,過去缺乏罰則,這次修法的草案是防堵研究人員私帶品種與技術外流,未經允許攜帶他人的研究成果到他國,也同樣在處罰之列。

陳駿季強調,農委會還會跟科技部協商,未來違反規定的研究者,除了農委會的計畫案不得申請執行外,未來所有公部門計畫案也都會一體適用。

另針對業者或民間個人私帶品種跟技術到境外的情況,陳駿季說,昨日邀請業者等共同研商《種苗法》修法,過去盜竊品種技術為「告訴乃論」,須品種擁有人發起告訴,法院才會受理,初步共識將仿效日本,違反規定改成非告訴乃論,並課以刑責。

刑期是否如同日本訂為10年以下?陳駿季說,兩國民情不同,也要衡量我國法律比例原則,會先蒐羅各界意見,再擬定刑責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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