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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更審 魏應充15年改判9年2月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2018年因劣油案被判15年徒刑,台中高分院昨更一審改判9年2月,其中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2018年因劣油案被判15年徒刑,台中高分院昨更一審改判9年2月,其中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2020/11/27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頂新公司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製成食用油賣給國人,彰化地院判決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無罪,引發全國譁然;台中高分院2018年二審大翻轉,認定魏應充違反食安法、觸犯詐欺罪,改判1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6年、不得易科9年),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但被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昨天更一審出爐,法官仍認定魏應充等人涉違反食安法與詐欺取財罪,但已與被害人和解,改為輕判魏應充徒刑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與4年4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合計9年2月,頂新公司處罰金1億0500萬元。

頂新集團聲明指出,對判決「強烈遺憾」,強調有17項新證據可證明魏應充等人無罪,但未獲法官調查,將提出上訴捍衛清白。服刑中的魏應充由律師轉述說,一如以往、平常心相對,但感嘆「自己與這塊土地的緣分不夠」,對社會誤解,選擇以佛法自我釋懷。

頂新集團將上訴

判決書摘要指出,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審判長何志通、陪席法官石馨文、受命法官許月馨,見解與二審類似,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包括產品與原料,如果不是供人食用的原料,不得製成供人食用的產品,大幸福公司販賣給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頂新公司購入後,縱使再精製,也還是不能供人食用。

不過,法官考量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和解,達成退款等協議,部分廠商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又與消基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和解,另外,有6次交易,魏應充當時未決策,應判決無罪,據此減輕量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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